常见的起重机械事端有:揉捏、撞击、钩挂、掉落、越轨、坍毁、倾翻、折断、触电等。
如:发生在现场的脱钩砸人、钢丝绳开裂抽人、移动吊物撞人、钢丝绳挂人、滑车碰人、高空掉落等伤亡事端;发生在运用和设备过程中的越轨、倾翻、过卷扬、掉落等设备事端;发生在起重作业过程中的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体的触电事端;以及保护保养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操作事端等。
形成这些事端的主要原因是操作要素、设备要素和环境要素。
1.操作要素主要有:
(1)起吊方式不当、捆绑不牢形成的脱钩、起重物散落或摇摆伤人;
(2)违反操作规程,如超载起重、人处于危险区作业等形成的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,以及因司机不按规则运用限重器、限位器、制动器或不按规则归位、锚定形成的超载、过卷扬、越轨、倾翻等事端;
(3)指挥不当、动作不协调形成的磕碰等。
2.设备要素主要有:
(1)吊具失效,如吊钩、抓斗、钢丝绳、网具等损坏而形成的重物掉落;
(2)起重设备的操纵体系失灵或安全设备失效而引起的事端,如制动设备失灵而形成重物的冲击和夹挤;
(3)构件强度不行导致的事端,如塔式起重机的倾倒,其原因是塔岙的倾履力矩超过其稳定力矩所致;
(4)电器损坏而形成的触电事端;
(5) 因啃轨、超磨损、或弯曲形成的桥式起重机越轨事端等。
3.环境要素主要有:
(1) 因雷电、阵风、龙卷风、台风、地震等强自然灾害形成的越轨、坍毁、倾翻等设备事端;
(2) 因场所拥堵、凌乱形成的磕碰、揉捏事端;
(3) 因亮度不行和遮挡视野形成的磕碰事端等。
二、对起重工有哪些一般安全要求?
在《起重机械安全规程》中规则:
(1)指挥信号应清晰,并符合规则。
(2)吊挂时,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应小于120°以免挂绳受力过大。
(3)绳、链所通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。
(4)指挥物体翻转时,应使其重心平稳改变,不应发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。
(5)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,应先与司机联络并设置支承设备。
(6)多人绑挂时,应由一人担任指挥。
三、吊钩在运用中应注意什么问题?
1.《起重机械安全规程》中规则: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能证明文件,方可投入运用。否则应经查验,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运用。
2.起重机械不得运用铸造吊钩;吊钩宜设有避免吊物意外脱钩的保险设备;吊钩外表应光洁、无剥裂、锐角、毛刺、裂纹等;吊钩资料应选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含金钢;
3.锻钩一般使用GB699—88《优质碳素结构钢技能条件》中规则的20钢;
4.板钩一般使用GB700—88《一般碳素结构钢技能条件》中规则的Q235,或GB/T1591—94《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》中规则的16Mn钢。
5.吊构上的缺点不得补焊。
四、起重机安全操作有哪些详细的规则?
在《起重机械安全规程》中规则:
(1)司机接班时,应对制动器、吊钩、钢丝绳和安全设备进行检查。发现性能不正常时,应在操作前扫除。。
(2)开车前,有必要鸣铃或报警。操作中挨近人时,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。
(3)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。对紧急泊车信号。不论何人宣布,都应当即履行。
(4)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,才能够闭合主电源。当电源电路设备上加锁或有标牌时,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。
(5)闭合主电源前,应使一切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。
(6)作业中忽然断电时,应将一切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。在重新作业前,应检查起重机作业是否都正常。
(7)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,当作业结束时,应将起重机锚定住,当风力大于6级时,一般应停止作业,并将起重机锚定住。关于在沿海作业的起重机,当风力大于7级时,应停止作业,并将起重机锚定住。
(8)司机进行保护保养时,应堵截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,如存在未消除的毛病,应告诉接班司机。
五、起重机司机在作业中“十不吊”
起重机司机在作业中有十不吊:
(1)吊物上站人,有浮放物不吊。
(2)超负荷不吊。
(3)信号不明、不清楚、光线昏暗不吊。
(4)易燃、易爆物及酸不吊。
(5)设备带病或吊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。
(6)钢丝绳不合格、捆绑不牢不吊。
(7)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上的物件,不知分量不吊。
(8)钢、铁水包过满不吊。
(9)歪拉斜拖、锐角、刃角不垫好不吊。
(10)违章指挥的不吊。
六、起重机的禁止事项主要有以下几项:
(1)用升降机构起升或移运人员。
(2)吊运易燃、易爆物品及酸。
(3)超负荷起吊。
(4)用一台车撞另一台车。
(5)从起重机上向下扔重物。
(6)非司机(无操作证人员)操作起重机。
七、怎么判别钢丝绳是否应该作废?
判别钢丝绳是继续运用仍是作废,主要依据钢绳断丝程度和一些其它条件。
作废规范如下:
(1)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钢丝绳总丝数的10%。如绳6×19=114丝,当断丝数达12丝时即应作废更新,如绳 6 × 37=222丝,当断丝数达22丝时即应作废更新。关于由粗细丝组成的钢丝绳,断丝数的计算是细丝一根算一根,粗丝一根算1.7根。
(2)钢丝径向磨损或腐蚀量超过原直径的40%则应作废,当不到40%时,可按规则折减断丝数作废。
(3)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作废丝数,取一般起重机用钢丝绳作废规范的一半数。
(4)关于符合 ISO2408 (一般用处钢丝绳特性》规范所规则的结构钢丝绳,作废的断丝数应按GB5972—86中规则数履行。
(5)整条绳股开裂应作废。
(6)当钢丝绳直径相关于公称直径减小7%或更多时,即便未发现断丝,该钢丝绳也应作废。
(7)麻芯显露应作废。
(8)钢丝绳有显着的腐蚀应作废。
(9)局部外层钢丝伸长呈笼型状态应作废
(10)对照GB5972一86中钢丝绳可能呈现的典型示例,相同者应作废。